鎮江新區危險化學品運輸槽罐車清洗場管理辦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危險化學品運輸槽罐車輛(以下稱危化槽罐車)清洗而造成環境污染和發生意外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進一步規范危化槽罐車清洗市場秩序,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環境保護法》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鎮江新區轄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化品”)生產、經營、倉儲和運輸等企業,凡涉及到危化品槽罐車清洗(含外地牌照)作業的,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化品,指列入國家公布的002版《危險化學品名錄》中品種:本辦法所稱危化品槽罐車,指經交通部門批準的危化品運輸車輛。
第四條 危化品槽罐車清洗場的設立,由環保、安監、公安和交通等部門聯合審查,經鎮江新區管委會批準,鎮江新宇危化品槽罐午清洗場為鎮江新區定點清洗場;凡木經批準定點者不得從事危化品槽罐車的清洗業務。
第五條 禁止不具備危化品槽罐車清洗條件的汽車清洗點從事危化品槽罐車,掛外地牌照而在區從事危化品運輸車輛,并納入管理。
第六條 環保、安監、公安、交通、消防城管和工商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危化品從業單位和車輛清洗場所的監督檢查,加強對危化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二章 危化品槽罐車清洗場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危化品槽罐車定點清洗場,必須遵守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相關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清洗作業的安全和清洗污水的達標排放。
第八條 依法設立的危化品槽罐車定點清洗場,應遵守項目建設“三同時”規定,履行環保、消防和安監等部門相關審批驗收手續;對殘余危化品的回收銷售,必須依法申領危化品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危化品槽罐車定點清洗場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全面負責,落實對員工培訓和質證上崗制度,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尤其是落實危化品安全操作規程和防護知識。
第十條 清洗作業過程中,依據不同危化品理化特性,由專業人員用專業設備清洗,指派
專人監護,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并對清洗過程的安全負責。
第十一條 清洗服務時,應提供優質服務,依據物價部門指導價格合理收費。
第十二條 應主動與各危化品槽罐車運輸企業簽訂清洗合同,提供危化品槽罐車清洗手冊,
認真做好記錄;同時建立清洗檔案臺帳,定期向環保、交通、公安和安監部門出具清洗狀況報表,以便相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在危險地段動火施工時,應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制度,并事先向消防和安監部門備案。
第三章 承運企業和委托承運企業
第十四條 危化品運輸企業必須在定點清洗場清洗危化品槽罐車,不得在非定點清洗場清洗,不得自行清洗,必須與定點清洗場簽訂危化品槽罐車清洗合同,并建立本企業危化品槽罐車清洗臺帳,作為本企業年檢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十五條 危化品運輸企業未訂立清洗合同或不按本辦法清洗的危化品槽罐車輛,經環保部門查實,通報交通部門予以教育仍不整改的,由相關部門暫扣危險品運輸證。
第十六條 危化品供應商和用戶在選擇危化品運輸企業時,必須在委托協議中注明危化品槽罐車在定點清洗場清洗的條款,并督促相關運輸企業執行有關規定,否則將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章 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七條 危化品槽罐車定點清洗場必須制定危化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演練,并與危化品槽罐車運輸企業建立聯防聯運應急機制。
第十八條 發生突發事故時,危化品槽罐車定點清洗場和危化品槽罐車運輸企業應立即向公安、安監和環保部門報案;具體執行鎮江新區管委會(2005)第42號《鎮江新區孩溪危化儲罐區域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危化品槽罐車定點清洗場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責令停業整改;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安監部門依法查處;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消除并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危化品槽罐車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責令停運整改并暫扣危險品運輸證;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安監部門依法查處: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消除污染并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城管和工商部門應依法取締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車輛清洗場所。
第二十二條 相關單位和部門應依據本辦法,按各自職責進行督查,對由于不作為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各責任部門及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鎮江新區管委會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鎮江新區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與國家有關法規相抵觸處,應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
>> 返回 |